# 附录 D · 合规、资金、税票与临时方案（取证日 2026-09-24）

> 本附录是研发侧检索整理，不是法律意见，落地前需公司法务与财务确认。

标注约定：**事实**后附来源编号 [Dn]；**推断**＝由事实推出、未经法务确认；**待验证**＝查到线索但未核原文或只有单一来源。「单一来源」在句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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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清与支付牌照

**1. 什么是「二清」**

- 事实：人民银行 2017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 号）把以下情形列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清算（即「二清」）；网络支付中「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为客户开立具有充值、消费、提现功能的账户或电子钱包 [D4][D5]。
- 待验证：217 号文未见公开原文，以上是媒体转述；[D4][D5] 同属一个自媒体账号，**不算两个独立来源**。
- 行业口径：「不审商户、不碰资金」是判断是否构成无证经营的主要原则 [D5]（单一来源）。

**2. 条例与细则的规定**

| 文件 | 文号／施行 | 与平台相关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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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 国令第 768 号，2023-12-17 公布，**2024-05-01 施行** [D1] | 第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十五条：支付业务分「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备付金只能由持牌机构按指令划转、存放于人民银行或合规商业银行；第四十七条：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并处 1～5 倍罚款，不足 50 万元的单处或并处 50 万～200 万元罚款，对负责人警告并处 10 万～50 万元罚款 [D1] |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 4 号，**2024-07-09 公布并施行** [D2][D3] | 第六十八条：「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指未经批准「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情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业务规则中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取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D2] |

- 推断：条例和细则都没有单列「平台代收代付」条款，但平台先把需求方的钱收进自己账户、再按任务结果分给创作者，符合 217 号文列的「资金先划转至平台账户再结算给二级商户」，落在第六条「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与第四十七条罚则之内。
- 刑事风险（事实）：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 号，2019-02-01 施行）第一条把「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列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第三条：非法经营数额 5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即「情节严重」，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处罚 [D6]。
- 推断：「企业把钱打给平台公司账户，平台再转到个人卡上」正好对上「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的形态，是本项目最该避开的资金路径。

**3. 平台不持牌时的通行做法**

| 做法 | 资金怎么走 | 平台碰不碰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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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牌支付机构分账 | 付款方付到持牌机构，机构按平台下发的分账规则直接结算给收款方 | 不碰 | 本项目已排除支付宝／微信支付；其他持牌机构也提供同类产品，但接入仍属于「接支付」 |
| 银行资金存管／见证 | 资金留在银行的存管账户，平台只发指令 | 不碰 | 例：文玩电商微拍堂上市前转向「支付宝、微信支付及平安见证宝支付」[D7]（单一来源） |
| 只做信息撮合，资金直达 | 需求方直接付款给创作者（或其服务商），平台只记录订单与验收 | 不碰 | 与本项目「积分之上加金额对接但不接支付」的技术边界最接近 |
| 平台自己持牌 | 平台申请或收购支付牌照 | 碰，但合规 | 注册资本最低 1 亿元实缴 [D1 第八条]，不适用于本阶段 |

**4. 典型案例**

- 事实：微拍堂在招股书中披露了商家销售占款（2020 年末 11.07 亿元、2021 年末 6.21 亿元），媒体认为这构成二清，并提到美团、拼多多、蘑菇街都曾因类似行为转为持牌或接入第三方支付 [D7]（单一来源，媒体观点）。
- 事实：媒体报道江苏某电商平台负责人因二清、违规清算超 1000 万元被判非法经营罪，获刑 8 年 [D8]。**待验证**：报道已匿名，未给案号，未核到裁判文书，属单一来源。
- 未查到：**人民银行 2024-05-01 条例施行后，以撮合平台本身（而非支付机构）为对象、适用第四十七条的公开行政处罚书。** 公开罚单大多是对持牌支付机构「为非法从事支付业务的单位提供支付渠道」（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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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积分的法律边界

我方现状：积分对外叫「积分」，不能充值购买、不能提现。以下按三种「松绑」情形逐项看：

| 如果积分…… | 可能落入的监管 | 依据 |
| --- | --- | --- |
| 可用人民币购买，只能在本平台兑付服务 | **单用途预付凭证**方向。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覆盖「以密码、串码、图形……为载体的虚拟卡」[D10]；条例第十五条把单用途预付卡排除在支付业务之外 [D1] | 推断：我方是信息服务平台，不在该办法所列行业内，是否适用需法务判断；但「预收资金、沉淀余额」这一经济实质相同，消费者权益与资金监管的风险一样存在 |
| 可用人民币购买，又能跨商户使用或提现 | **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业务）**。可充值、可消费、可提现的账户正是 217 号文所说的无证支付账户 [D4][D5]；条例第二十四条把「预付资金转换为余额、用户可提取」列为持牌储值业务 [D1] | 推断：这是红线，等同于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
| 可在用户之间转让 | 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规则：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 号）要求，不支持虚拟货币交易的，要用技术措施禁止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虚拟货币只能兑换发行企业自身的虚拟服务，不得购买实物或兑换其他企业产品；终止服务时，未用完的余额要以法定货币或用户接受的方式退还 [D11] | 推断：该通知只管网络游戏，对我方只是参照；可转让加上场外有人回收，就会形成「积分—人民币」的二级市场，平台难以证明自己没有兑现 |
| 以「会增值／可回购／有收益」为卖点对外发售 | **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2021-05-01 施行）第二条——未经许可，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D9]；另有 2017-09-04 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发行融资 [D12] | 事实（条文）；[D12] 只核了标题与发布日期，正文没有抓取 |

**「积分不可提现、只可兑换」是否就安全？** 不能一概而论。

- 推断：从**支付监管**看，只要积分既不能买也不能提现、不能转让，平台就没有收用户的钱，不构成储值或预付，风险最低。
- 事实＋推断：从**税务**看，积分若是创作者**干活挣来的**、且能换实物或权益，就属于「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按凭证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 [D13]。所以「只换不提」并不免除劳务报酬个税与扣缴义务。
- 推断：「平台用公司预算采购实物，再让创作者用积分兑换」等于「用实物支付劳务报酬」，发票抬头、采购归属和个税扣缴一样都绕不开，只是把问题从「钱」换成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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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票

**1. 个人创作者的个税**

- 事实：一般情况下，劳务报酬由支付方预扣预缴，每次收入超过 800 元就要预缴，预扣率为 20%～40% 三级累进 [D18]；劳务报酬范围包括设计、咨询、讲学、翻译、技术服务等 [D13 第六条]。
- 事实：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2025-10-01 施行**）规定，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的，平台可以用**累计预扣法**预扣（按月减除 5000 元，适用 3%～45% 税率），比按次预扣负担低很多 [D17][D18]。
- 事实：同一公告允许平台为从业人员**代办增值税申报**，从业人员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优惠；连续 12 个月超过 500 万元的，平台应引导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D17]。
- 事实（关键）：平台已同时办理个税扣缴与增值税代办、税款已缴的，**可凭扣缴申报表、完税凭证、代办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不需要个人发票**；前提是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实名核验，并留存核验记录、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否则凭证不能用于扣除 [D17][D18]。

**2. 企业付款要凭证时的三条路**

| 路径 | 怎么做 | 依据／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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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 | 个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厅代开发票给付款企业 |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以发票（含代开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对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收款凭证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 [D19]。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是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2026-01-01 起，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日）500 元提高到 **1000 元** [D20]（单一来源，未核总局征管公告原文） |
| 众包／灵活用工平台结算 | 企业与服务商签总包合同，服务商分包给个人并代扣税、开具服务费发票 | 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把「灵活用工平台」列入须报送涉税信息的平台 [D16]；风险见下文合众易薪案 [D21] |
| 平台开「信息服务费」发票 | 平台只就自己的撮合服务收费、开票，劳务报酬另行结算 | 推断：只有在平台真的只收服务费时成立；如果平台按「服务费」名义开出包含劳务报酬的全额发票，而实际业务由个人完成，就有虚开风险（《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D21]） |

**3.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 事实：国令第 810 号，2025-06-20 签署、2025-06-23 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14][D15]。
- 事实：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业人员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D14 第二条]。
- 事实：平台要在施行或开展业务后 30 日内报送平台基本信息；**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上季度收入信息**；已经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 [D14 第三、四条]。首次收入报送窗口是 2025-10-01～10-31 [D16]。
- 事实：未按期报送、瞒报或漏报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 2 万～10 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 10 万～50 万元 [D14 第十条]。
- 事实：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所列报送范围包括「提供……咨询、培训、设计、广告、技术服务、视频图文生成等服务的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D16]。
- 推断：AI 创业平台只要对外开放、有外部个人承接任务并获得报酬（哪怕只是积分可兑换的权益），大概率属于报送主体；**即使资金不经过平台，也可能要报送收入信息**（第四条说的是「收入信息」，并没有以资金经过平台为前提）。「不接支付」不等于「没有涉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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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部项目以第三方身份在外部平台发单

**先把主体关系定清楚，它决定后面所有路径。**

| 主体关系 | 含义 | 推断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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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运营方与教师伙伴是**同一法人** | 「以第三方身份发单」只是内部核算口径 | 对内没有交易，也开不出发票（同一主体不能自己给自己开票）；真正对外付款只有「公司 → 外部个人」这一段，走公司既有外包或劳务付款流程即可，平台只是任务与验收记录系统 |
| **同一集团内的不同法人** | 构成关联交易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价格收付，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 [D24]；平台收取的服务费要有独立交易依据，并在集团关联交易审批中过会 |
| 平台由**外部主体**运营 | 普通采购 | 走供应商准入、比价或招标、框架合同，由平台主体开票 |

**通常卡在哪**（推断，依据是一般企业采购实务，待公司财务、采购、法务逐项确认）：

1. 采购制度：个人承接方一般进不了供应商库；按单付款的金额与频次，可能触发比价或招标门槛。
2. 合同主体：公司只能和「有签约资格的主体」签合同——个人要逐个签劳务合同，数量一多就变成劳动关系认定风险（长期、固定、受管理的个人接单者）。
3. 发票抬头与凭证：财务要求「一单一票」，个人要代开，门槛高、到账慢；2025 年第 16 号公告的「平台扣缴凭证可税前扣除」路径只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付给「从业人员」适用 [D17]，公司自己的外包流程未必能直接套用。
4. 关联交易：见上表。
5. 身份重叠：**公司在职员工以「外部创作者」身份接单领报酬，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红线**——合众易薪案中，下游企业把正式员工和亲属包装成灵活用工人员领「劳务报酬」，被定性为虚开，819 户下游企业线索被移送，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 [D21]。

**常见的「借壳」做法**（推断）：平台只管任务、交付与验收，资金仍走公司既有的**外包合同**或**灵活用工服务商**——把平台导出的「验收通过清单」当作外包结算附件。云账户的公开案例正是这种结构：MCN 机构把视频制作业务总包给云账户，云账户匹配签约个体户完成，按约定比率收服务费后，把余款付给个体户 [D23]；云账户的公开定位是「业务分包、收入结算、税款代缴」[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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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临时方案对照表

| 方案 | 怎么运转 | 前提 | 主要风险（法律／税务／运营） | 适合规模 | 何时必须替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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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平台只记账，钱线下走公司外包合同 | 平台记录发单、承接、验收与积分；教师伙伴按验收清单，走公司现有外包或劳务流程直接付给创作者（或其所在公司）；平台账户不经手一分钱 | 公司外包流程能接受个人或小微主体；财务认可平台导出的验收记录作为结算附件 | 法律低（平台不碰钱）；税务：公司作为支付方要履行劳务报酬扣缴 [D18]，个人要代开发票或走小额零星凭证 [D19][D20]；运营：到账慢、逐单签约成本高，创作者体验差 | 单一需求方（仅内部项目）、每月几十单以内 | 出现第二个外部需求方；或个人签约、代开数量压垮财务 |
| ② 经灵活用工服务商结算 | 公司与服务商（如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D22][D23]）签总包合同，服务商分包给在平台注册的个人，代扣税并向公司开服务费发票；平台把验收结果推给服务商 | 服务商资质与真实业务核查；个人在服务商那里完成实名与签约；公司采购接受该服务商 | 法律：资金走「总包—分包」合同而不是「代收代付」，不构成二清（推断，需法务确认）；税务：业务真实性是核心，**严禁员工或亲属接单** [D21]；服务费率抬高成本；运营：多一个系统对接 | 从几十单到数千单；可覆盖多个需求方 | 服务费率不可接受；或平台自身要成为结算主体（转方案 ⑥ 或 ⑤） |
| ③ 积分只兑换实物或权益，不兑现 | 创作者挣积分，在平台兑换公司采购的实物、会员、算力额度等 | 积分不能买、不能提现、不能转让 [D11 参照]；兑换品由公司采购并入账 | 法律：支付监管风险低；税务：兑换品属实物所得，仍有个税与扣缴问题 [D13]；运营：外部个人的真实诉求是钱，吸引力有限；采购、库存、物流由谁负责不清 | 小规模激励、社区贡献奖励；不适合作为主要报酬 | 报酬金额达到劳务水平（每单数百元以上）；或兑换品成本需要单独核算 |
| ④ 人工提现（点提现弹二维码，加客服） | 客服核对积分后，由公司或个人账户转账给创作者 | —— | **不建议**。法律：若由平台主体收企业预算再转给个人，形态上接近「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D6] 和二清 [D4]；若由员工个人账户转账，风险更大；税务：应扣未扣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罚（南京 MCN 案按应扣未扣税款的 50% 罚款 92060 元）[D23]；运营：纯人工，不可审计，容易出差错与舞弊 | 只可用于极少量、一次性的测试，且付款方是公司对公账户、按劳务报酬扣税 | 从第一单起就应该用 ① 或 ② 替代；无论如何不要沉淀资金 |
| ⑤ 接持牌支付机构分账或银行存管 | 需求方付到持牌机构或存管银行，按验收指令分账给创作者；平台只发指令 | 突破「不接支付」的技术边界；完成商户进件与创作者实名 | 法律：合规路径最清楚 [D1][D7]；税务：平台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报送信息 [D14]，可叠加 ⑥ 的扣缴代办；运营：接入与进件周期长，费率按笔计 | 多需求方、多创作者、按单高频 | 这就是终态之一；当 ①② 的人工成本或服务费超过接入成本时切换 |
| ⑥ 平台运营主体自己做「总包方」，按 2025 年第 16 号公告给个人结算 | 平台运营公司与需求方签服务合同、收取合同款，自己与个人签劳务或服务协议并付款，同时代扣个税、代办增值税，用扣缴凭证做税前扣除 [D17] | 平台运营主体是独立法人；实名核验（人脸识别）与留痕 [D17]；季度报送 [D14] | 法律：钱是平台自己的营业收入和采购支出，不是替他人代收（推断，**是否会被认定为变相二清需要法务确认，这是本表最大的不确定点**）；税务：平台承担扣缴义务；运营：平台需要财务与报税能力 | 中等规模；需求方仍以公司内部为主时尤其合适 | 外部需求方占比上升、合同款变成事实上的「代收」时，转为 ⑤ |

推断的推荐顺序：先上 ① 跑通第一单（成本最低，不改技术边界），并行评估 ② 与 ⑥；④ 不做；③ 只作补充激励；⑤ 作为规模化终态预留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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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需要法务、财务、外包部回答的问题清单

**法务**
1. 平台运营主体与「AI 教师伙伴」项目是否同一法人？如果不是，属于哪种关联关系？
2. 方案 ⑥（平台自签总包、自付个人）在人民银行口径下是否会被认定为「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3. 创作者长期、固定接单时，劳动关系认定风险怎么控制？协议范本由谁出？
4. 积分规则（不能买、不能提现、不能转让）写进用户协议的哪一条？终止服务时，未用积分怎么处理？
5. 平台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报送主体？是否已经完成基本信息报送？

**财务／税务**

6. 外包付款能否接受平台导出的验收清单作为结算附件？单笔、单月的审批阈值是多少？
7. 支付给个人时，按劳务报酬按次预扣，还是能适用 2025 年第 16 号公告的累计预扣法？后者只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D17]。
8. 个人发票：能否接受 1000 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收款凭证 [D19][D20]？超过的是否一律要求代开？
9. 积分兑换实物时，个税怎么计？兑换品采购挂在哪个成本中心？

**外包部／采购**

10. 现有灵活用工或外包服务商名单里，有没有可以直接复用的？服务费率是多少？
11. 个人或小微工作室能否进供应商库？门槛是什么？
12. 教师伙伴的运营预算，科目上允许用于「外部个人劳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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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来源表

| 编号 | 标题 | 发布方 | URL | 访问日 |
| --- | --- | --- | --- | --- |
| D1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 768 号） | 国务院／中国政府网 |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2/content_6920724.htm | 2026-09-24 |
| D2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公报 2024 年第 24 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政府网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46/202408/content_6970979.html | 2026-09-24 |
| D3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 4 号 |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5414094/index.html | 2026-09-24（仅核搜索摘要与页面可达） |
| D4 | 央行重拳：《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 | 搜狐号「支付圈」 | https://www.sohu.com/a/206176092_116173 | 2026-09-24 |
| D5 | 划重点！地方人行大检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如何认定？ | 搜狐号「支付圈」 | https://www.sohu.com/a/217283079_116173 | 2026-09-24 |
| D6 |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 号）及权威解读 | 金塔县人民政府转载 | https://www.jtxzf.gov.cn/jintaxian/c101788/202211/521b2ac2ec2e42d496d7efbc36653be9.shtml | 2026-09-24 |
| D7 | 微拍堂的盈利秘密：违规从事「二清」，占商家回款搞资金池牟利 | 澎湃新闻·湃客（开甲财经） |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337769 | 2026-09-24 |
| D8 | 违规二清！某电商平台负责人被判刑 8 年 | 搜狐号「小马看跨境电商」 | https://www.sohu.com/a/429343451_156845 | 2026-09-24 |
| D9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 |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3/4199555/index.html | 2026-09-24 |
| D1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 |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 http://www.gov.cn/govweb/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292065.htm | 2026-09-24 |
| D11 |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 号） | 文化和旅游部 | 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zcfg/gfxwj/202012/t20201204_906151.html | 2026-09-24 |
| D12 |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 中国证监会（七部门联合）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1001463/content.shtml | 2026-09-24（仅核标题） |
| D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 | 无锡市财政局转载 | http://cz.wuxi.gov.cn/doc/2019/04/19/2542392.shtml | 2026-09-24 |
| D14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 810 号） | 国务院／中国政府网 |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6/content_7029053.htm | 2026-09-24 |
| D15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 新华网 |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50623/d533a19adbbc4c74afe9ae861f84f57e/c.html | 2026-09-24（仅核搜索摘要） |
| D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 年第 1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26158209.html | 2026-09-24 |
| D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 年第 1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xwj/202507/226feae821fa46adbd238fb165893d4f.shtml | 2026-09-24 |
| D18 | 关于 2025 年第 16 号公告的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wzjd/2025-06/30/content_1d92951b45e54223bc28612465fc2b9d.shtml | 2026-09-24 |
| D19 | 小金额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引 2018 年第 28 号公告第九条）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tax/bsfw/nszx/hdfk/202207/t463494.html | 2026-09-24 |
| D20 | 增值税法配套征管细则落地——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提至 1000 元 | 央广网 | https://finance.cnr.cn/jjgd/20260201/t20260201_527512871.shtml | 2026-09-24 |
| D21 | 「灵活用工」异化成「灵活虚开」——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 国家税务总局 |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5804/content.html | 2026-09-24 |
| D22 | 一年收入近千亿，「云账户」啥来头？ | 中新经纬／新浪财经 |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5-26/doc-imyvapua4651075.shtml | 2026-09-24 |
| D23 | 知名 MCN 机构灵工业务被税务稽查 | 新税网／网易号 | https://m.163.com/dy/article/HOAALELR0538RDZX.html | 2026-09-24 |
| D24 | 关联交易主要税收法规汇集（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税屋 | https://www.shui5.cn/article/14/121340.html | 2026-09-24（仅核搜索摘要） |
